(2003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
奖励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所谓广西辖区内是指专利申请人地址为广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地方有资助及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先在地方申领,专利(申请)在各市得到资助或奖励的部分,本办法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项;年度资金有富余除外。
(七)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经委托,申请费和代理费可由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领。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管理
本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用完为止,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本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供所代办的专利申请资助清单(每年元月提供上一年度的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或奖励的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及奖励的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关于试行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两县五城区、市属科研院所及有关企业:
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及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为经济建设服务,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对有关专利申请实行资助。
附件:
1、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2、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廿六日
附件1: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本市常住居民申请专利后自愿申请资助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区、市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国内专利申请;
(四)本市常住居民申请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专利;
(五)部分市场前景预期较好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三)属于国家、广西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电机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化工、建材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的专利申请可优先资助;
(四)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优先获得资助;
(五)同一年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10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5项;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30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被受理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15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申请费5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本市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在其授权后每件资助2万元。
(四)同一专利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为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技术转化中的作用,申请资助项目一般须委托经国家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未经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只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经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填写《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送市行政审批大厅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办公窗口。
(二)受理审查:南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本资助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每年的资助资金只资助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经费年度节余,可节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南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专利申请进行跟踪、统计,专利申请人应在接受资助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 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属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NO:
|
专利申请名称 |
|
|
专利申请号 |
□□□□□□□□·□ |
申请日 |
|
|
专利申请类型 |
国 内 |
□发明 □实用新型 |
国 外 |
□发明 |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姓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邮 编 |
|
|
主管部门 |
|
|
申
请
资
助
金
额
(元) |
类
型
对
象 |
国 内 |
国 外 |
|
发明专利申请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发明专利申请
(授权后) |
|
申请费及实
质审查费 |
代理费 |
申请费 |
代理费 |
|
职务发明
(单位) |
□3000元 |
□500元 |
□1500元 |
□300元 |
□20000元 |
|
非职务发明
(个人) |
□1200元 |
□500元 |
□500元 |
□300元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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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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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单位)
签 章 |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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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该资助的申请人为专利申请人;
2、一份申请表只对应一个专利申请资助,填报时一式三份,并在对应栏目内打“√”;
3、受理地点: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办证窗口 (电话:办证窗口:3221219,市知识产权局:5533820);
4、本表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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