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审定。
1、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职能处室(中心)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估意见,集体讨论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草案;
2、列入科技计划重点的项目和使用科技三项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主管计划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全委业务办公会讨论审定;
3、其他非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使用科技三项费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职能处室(中心)的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有相关职能处室(中心)参加的业务办公会讨论审定。
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业务办公会审定意见编制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不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下达。
三、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下达后,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职能处负责通知各有关单位。对未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职能处室外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列入计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