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科技计划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成功率,项目立项评审采取评估和审定分开的办法。所有列入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立项前必须对其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
二、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估采用会议评估、函件评估方式进行。
三、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由自治区科技厅管理,具体的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实施。
四、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实行差额评估,提交评估的项目数额按当年年度计划项目数的110%--115%提出。
五、提供评估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从受理的申报项目中选择提出。申报项目受理后,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职能处室(中心)对项目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部署,按差额评估要求提出并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提供评估的项目。
六、自治区科技厅按行业或技术领域聘请有关专家,建立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专家库。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可在专家库中选择有关专家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
七、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提出具体的评估论证意见,并对项目可否立项提出建议,由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评估报告必须以专家的评估意见及建议为依据,并全面、客观地反映专家的意见。
八、项目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专家对评估意见负责。
九、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估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如有违者对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触及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的实施,具体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为提高科技计划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成功率,项目立项评审采取评估和审定分开的办法。所有列入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立项前必须对其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
二、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估采用会议评估、函件评估方式进行。
三、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由自治区科技厅管理,具体的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实施。
四、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实行差额评估,提交评估的项目数额按当年年度计划项目数的110%--115%提出。
五、提供评估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从受理的申报项目中选择提出。申报项目受理后,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职能处室(中心)对项目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部署,按差额评估要求提出并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提供评估的项目。
六、自治区科技厅按行业或技术领域聘请有关专家,建立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专家库。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可在专家库中选择有关专家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
七、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提出具体的评估论证意见,并对项目可否立项提出建议,由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评估报告必须以专家的评估意见及建议为依据,并全面、客观地反映专家的意见。
八、项目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专家对评估意见负责。
九、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估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如有违者对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触及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的实施,具体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原则,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
专家对评估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