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8月27日0:00:00 【字体:大 中 小】
一、列入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完成计划研究开发任务后,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提交项目全套技术材料和结题报告,作出经费总决算,经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属多方投资的,所有权归项目承担单位与投资方共有,使用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成果,自治区科技厅有权决定科技成果的指定单位应用实施。
三、项目验收后,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成果应用或推广情况跟踪观察三年。其间,项目承担单位要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职能处作书面报告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