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采用合同目标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项目当年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及受委托管理单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对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主管人员负责制。项目主管人员要对项目跟踪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 对在研重点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有关职能处和有关专家进行1-2次检查和调度,项目主管业务职能处须向主管领导提交项目检查和调度情况报告并立卷存档。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自治区科技厅、受委托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必须给予配合,并如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调整。项目确需调整的,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方能调整。项目调整后,由合同签订各方共同修订合同。
五、对无法继续研究开发或失去继续研究开发意义的项目,作撤消或中止处理。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余款及使用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财产由自治区科技厅处理。 对承担单位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自治区科技厅给予项目撤消处理,全数收加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并按项目合同追究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