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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7日0:00:00 【字体:大 中 小】
一、列入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的签订以下达计划为依据,自计划下达之日,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撤消处理。
二、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实行统一下达,分级管理。即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有关地、市科技局或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行业总会管理两种方式。
三、受委托管理单位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实施管理,负责跟踪、协调项目的执行过程,督促承担单位偿还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 四、 项目合同由自治区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属委托管理的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作为丙方参与项目合同签订。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需承担单位的经济担保单位丁方参加合同签订。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时,由主要承担单位同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合同,承担单位之间签订项目分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不得与合同条款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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